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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7-31    

  古人对法的理解,比较注重其规则、方法的内涵,跟我们今天有着很大的差别。而我们今天说的法,更接近古人所谓的律。从根本上讲,法律是利用一些外在的公认条款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,但是,中国传统文化最大的特色就是其人文特色,在天人合一的思想要求下,作为一切事物最终评判标准的,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外在于人的物,因为人乃万物之灵,封建君王仍人中之龙,是天子,代表着天的意志统治人类,是权力的中心。任何形式的权力分散或者下放,都意味着离经叛道,是冒天下之大不韪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代表性思想的儒家学说,从一开始就强调人治而非法制,自周代开始,统治者跟被统治者在法律量刑上就存在着严重的差别。而孔子提出的“君子亲亲”,也从根本上为人治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,同时也否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属性。

  虽然我们不能一概否定古人的法制观念,但是,说古人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,大概也不会有太大的错误。自古以来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,在古代中国是没有实现过的。由于“外儒内法”的统治术的影响,在中国历史上,真正的法制王朝,恐怕只有秦朝。但是,秦王朝以法家思想作为支撑,而法家讲究“势”“谋”“术”等,也并不是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,因此,以法为评判标准,自古以来,可以说从来就没有实现过。“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,一直只不过作为口号,生存在清官意识或者善良老百姓的幻想当中。最多,这种法制观会上升到跟清官意识结合起来的高度,把清官视为法律的化身。但是,自古以来,所谓清官不仅少而又少,即使有了清官,其文化底蕴仍是人治而非法治,因为清官最终还是人。

  不可否认,作为一种传统文化,古人的法律观念,给我们留下了法外有情的一面,但是,毕竟法律,至少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,是作为客观的衡量是非的标准,是不允许有人为的因素参与的。但是,由于自古以来重人治而轻法律,这给我们今天法制和法治的健全增加了很大的难度,法律意识的淡薄,不仅不利于我们制定法律,更不利于我们推行法制。一方面,违法者以法盲自居,违法乱纪而不自知,即使心知肚明,也视法律为儿戏;另一方面,受害者也没有法律的观念,受害之后,也不知道或者想不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权利。而作为古人法治观念淡满最严重影响的是,包庇甚至怂恿违法犯罪活动的存在。自古以来的官本位思想,使得掌权者成为特权阶层,这种落后的意识支撑下的法治淡薄,使得一些在位者或者有某种权力的实力派人物,有机会也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,以他自己的意志随意阐释法律,包庇亲友或者有关系者,伤及无辜而不负或不愿负法律责任。而且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与人治观念还极易跟地方势力、家族势力结合起来,破坏我们的法制,危害我们法制的健全。因此,我们在关注作为传统文化一部的古人的法观念时,一定要注意加以区别和辨析,更重要的是应注意剔除其中落后或者不科学的成份,坚持以法制国,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,用今天的法律观念去改造旧的陋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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